[摘要]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于201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我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于201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我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流动人口拟跨县区居住3天以上的,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发放居住证。但旅游或者就医,可不办理居住登记。《办法》规定了流动人口享有的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比如,居住登记后可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保障;享受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可参加职称考试和评定。持有居住证的,可申领驾照,办理港澳通行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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