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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出台全省首个房屋征收补偿条例配套办法

枣庄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  2015-06-03 09:03

[摘要] 为依法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5月22日,我市以市政府第143号令发布了《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5月22日,我市以市政府第143号令发布了《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枣庄市成为自去年11月份《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以来省内出台配套政策的城市。

《办法》共六章、五十二条,是在上位法的框架下对《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容的进一步细化和创新,也是对2011年《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的完善和提升。

《办法》增加了房屋征收启动程序。即在征收过程中,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由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办法》明确了征收补偿有关标准。根据省条例授权,明确了包括低面积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和被征收住宅房屋低价值等方面的具体标准,适当提高了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奖励补助水平。

《办法》规定了临时安置补偿的过渡期限。将多层住宅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规定为不超过24个月,高层住宅不超过36个月,减少房屋征收工作中安置问题。

《办法》提出了模拟征收新方式。在条件成熟的区域,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在作出收决定前可以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

《办法》确定了未经权属登记房屋认定程序。规定由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并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

《办法》延伸了省条例司法强制执行制度。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政府实施催告搬迁。催告书送达10日后仍未搬迁的,政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为推进货币化安置进程,消化市场存量,《办法》鼓励有条件的项目使用现房用于产权调换,打通商品房和棚改安置房的通道,减少房屋征收安置压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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